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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卖家:应视具体情况适当减免

[ 来源: | 作者: | 更新日期:2007-8-1 23:21:58 | 评论 0 条 | 我要投稿 ]
    今年7月,全国首例个人利用B2C网站交易逃税案于一审判决,被告张黎因偷逃税款,被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,缓刑2年。这是全国首例网上交易逃税案,从而引发网上交易缴税之争。有人士提出,电子商务交易的空间正以难以想像的速度扩容,越来越多的人乐于上网购物,网络店铺的消费额也越来越大,如果不尽快完善电子商务交易税收法则,网上交易或成“逃税”避风港。

  据悉,目前我国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各项税收细则,我国在虚拟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,对网上交易的管理也未成体系。去年,国家 商务部公布了《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》规定,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须具备相应资质,应经过工商管理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审批,但该《指导意见》并不是强制性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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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“对于企业网商而言,网上交易应相应缴税。”中国信息经济学会 电子商务专委会副主任王汝林认为,对于企业卖家,由于他在线下本身就是一个企业实体,电子商务不过是为其提供了新的销售平台,因此,在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法出台之前,企业卖家应按照国家现行的税法按时足额纳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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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据悉,对于企业网上交易,目前主要通过网上交易平台监管,以系统审核机制判定卖家是否企业属性,再配以企业账号进行网上交易,工商、税收部门只要查看企业的企业银行帐号,就能了解交易情况,足额收税。 字串5

  个人卖家:应视具体情况适当减免 字串2

  不过,对于个人卖家,专家、相关企业普遍认为目前还不宜缴税,但从长远来看,则应做好准备。法律界人士认为,如果超过一定额度就应缴税,但基于其对社会就业的贡献,应适当予以减免。 字串1

  据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杨河律师介绍,我国现行税法规定,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,只要达成了交易就要征税。对于C2C交易,如果每次交易超过200元,一个月累计超过2000元,才需要缴纳 增值税。杨河认为,基于电子商务处于培育阶段,个人卖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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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研究员、博导荆林波认为,对于那些以网上交易为职业的个人卖家,他自己给自己、也给社会创造了一个就业机会,政府应对此给予扶持,包括税收方面。至于网上是否以及如何征税,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,在没有充分论证的前提下,不能急于作出结论,否则会扼杀其在国内的发展,加剧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数字鸿沟。 字串3

  据悉,目前大部分国家都对电子商务采取了积极鼓励和政策扶持的方针。特别是美国,在一半以上的网民开始习惯于网上购物的背景下,依然几次通过并延长互联网免税法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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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“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和企业的义务。因此,加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势在必行。关键在于什么时候该收,怎么收,收多少。”王汝林表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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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站长网报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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